(2009)衢柯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与方银泉、傅爱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方银泉,傅爱莲,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住所地:衢州市衢化文昌路。代表人:俞亚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中化,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职工。被告:方银泉,自由职业,市柯城区思源路70号。被告:傅爱莲,农民,柯城区思源路70号。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郑源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力,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与被告方银泉、傅爱莲、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于2009年11月5日以借款人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已预收),由原告中国农业��行衢州市衢化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成审判员 邓 建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