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385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奚××。被告:周××。被告:张××。原告杨××为与被告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杨××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7日,被告周××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万元,以原告厂内电镀设备作为抵押,借期一年,月息为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52000元(自2008年7月18日计算至2009年8月18日,利率按每月2%计算,2009年8月19日开始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每月2%利率另行计算)。原告对被告的借款抵押物(电镀设备),在依法处置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2、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张,用以证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周××、张××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杨××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7日,被告周××向原告杨××借款20万元,约定以周××租杨××厂内所有电镀设备作为抵押,借期1年,月利率2%。同时查明,被告周××、张××于2007年2月12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6月15日在桐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借款后,即负有按约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周××约定以机器设备作借款抵押,但未依法登记,该抵押无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二被告日常生活需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归还杨××借款20万元。二、周××支付杨××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