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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根谊与于孟林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谊,于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054号原告李根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黄宅镇日升村中央店四区100号。被告于孟林,南街道前于村三房三区53号。原告李根谊与被告于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民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30日,被告于孟林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李根谊借款58000元,并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9280元(从2009年2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09年10月30日止,另外之后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67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我有借条出给原告的。愿意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如下:2009年2月30日由被告于孟林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2月30日,被告于孟林向原告李根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根谊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月利息2分。借款人:于孟林,2009年二月三十日。”该笔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不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于孟林归还原告李根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为74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严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