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葛德星与袁法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德星,袁法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葛德星。委托代理人:程抱英。被告:袁法尧。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德星诉被告袁法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德星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德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葛德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