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以勇与毛应连、毛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以勇,毛应连,毛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66号原告黄以勇,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7组。委托代理人朱桂清,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应连,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村毛店村6组。被告毛小青,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以勇与被告毛应连、毛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勇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黄以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