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28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平湖××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平湖××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281-2号原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蒋×、田××。被告:平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亭。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诉被告平湖××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3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8496.50元,退回原告浙江××司849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审 判 长 程雪原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