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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与陈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陈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盛兴路151号。法定代表人顾世财,总经理。被告陈光,成年,5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元,由原告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