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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文革与应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革,应高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19号原告:徐文革,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委托代理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高进,职工,市江南街道千锦路。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徐文革与被告应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徐文革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