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文革与应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革,应高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19号原告:徐文革,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委托代理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高进,职工,市江南街道千锦路。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徐文革与被告应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徐文革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