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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林×、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林×,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方××。被告林×。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林×、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