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开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诚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诚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748号原告:衢州市诚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衢州市衢化路868号(钢材市场北区7号楼第一至第四间)。法定代表人:程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云,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金村乡奎峰村上坑口6号。原告衢州市诚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诚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付清货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诚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