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椐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沈××应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1月1日前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或向本院缴纳650元公告送达费用,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对被告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叶亨高审判员姜绪纯审判员 马星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