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咸阳圣达木业有限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咸阳圣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力,理事长。被执行人咸阳圣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社良,公司经理。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咸阳圣达木业有限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咸秦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初字第008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