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俭因与楼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俭因,楼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11号原告沈俭因,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43号俊豪阁606室。委托代理人龚俊锋,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文荣,稠城街道稠州中路234号。原告沈俭因为与被告楼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俭因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俊锋、被告楼文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俭因诉称,2008年11月30日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止,月利率1%),两项合计11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等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借条是被告写的,但被告当时是为了缓和劳资关系,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被告楼文荣辩称,我和原告是义乌市万国乐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本案借条上的钱是用于发放工人的工资的,而且是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把这个钱作为工资款发放给工人了。因为借条上也写着:“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因为那时候为了缓和劳资关系,股东之间先解决一下。现在是企业生意不好了。这些钱让被告一个人出是不同意的,应当按照双方在公司中的股份平均负担这些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下方有员工十人的签名。证明本案借条上这笔钱已经在原、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了公司的工人。经庭审质证,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三性有异议。因为只有几个签字而没有身份证明,所以真实性不清楚。被告以向原告借款的10万元发放给工人工资与本案的借款无关。原告对被告的借款用途一无所知。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1月30日,被告楼文荣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沈俭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壹个月,利息以1%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万元(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该款项系用于发放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员工的工资,应由双方按股份负担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俭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楼文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