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魏振江、田荣香、姚春阳、魏维、魏迎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江,田荣香,姚春阳,魏维,魏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魏振江,男。申请执行人田荣香,女。申请执行人姚春阳,女。申请执行人魏维,女。申请执行人魏迎,女。被执行人XX,男。魏振江、田荣香、姚春阳、魏维、魏迎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的(2009)西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的(2009)新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29日,魏振江、田荣香、姚春阳、魏维、魏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102553.4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2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