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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557号原告: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埭镇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线××区。法定代表人: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7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3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