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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冠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边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冠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边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638号原告:诸暨市冠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东街道阮村。法定代表人:阮仕根。委托代理人:陈成德。被告:边海军,绍兴县人,住绍兴县湖塘街道中村畈里边4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冠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边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冠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冠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7元,依法减半收取918.50元,由原告诸暨市冠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