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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陈×、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诸××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委托代理人: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陈×、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983元,减半收取35991.5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周开成审 判 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