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集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守臣,刁俊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集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潘守臣,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汝德,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刁俊财,男,1946年1月29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本案在执行申请(2009)集法执字第375号潘守臣申请执行刁俊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8)集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连群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刘振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