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景超与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超,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086号原告:王景超,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三弄159号。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陈璐璐。被告:章晓峰,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35弄8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超与被告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景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