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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景超与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超,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086号原告:王景超,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三弄159号。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陈璐璐。被告:章晓峰,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35弄8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超与被告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景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