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6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建明与宋月红、赵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建明;宋月红;赵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61-1号原告:胡建明,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城关镇东旺路118号。委托代理人:朱秀荣,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116号2-10-2。被告:宋月红,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121号。被告:赵振,廿三里街道工业园区开元北街121号。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明与被告宋月红、赵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胡建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宋月红、赵振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月红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皇冠花园51-3-2801A的房屋一幢(预售合同号:31007)。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