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绍芳与王炎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芳,王炎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徐绍芳,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水木清华19幢402室。被告:王炎良,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王坛镇舜皇村妙渚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绍芳诉被告王炎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炎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芳撤回对被告王炎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徐绍芳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