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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1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阳春与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阳春,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78号原告虞阳春,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38号委托代理人楼守诚,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3幢2单元101室。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560-56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金永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阳春诉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由原告虞阳春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