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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686号原告黄××。被告沈××。原告黄××诉被告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黄××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