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三组)。负责人王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14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