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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新伟与嘉善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伟,嘉善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徐新伟。被告:嘉善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伟诉被告嘉善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伟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新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1元,撤诉减半收取5900.50元,由原告徐新伟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钱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