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余某甲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39号余某某、余某甲故意伤害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指令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余某甲正在服刑;余军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