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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抗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月琴、吴高勇与陈月琴、吴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月琴,吴高勇,吴高权,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60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陈月琴。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吴高勇。原审被告:吴高权。申诉人陈月琴、原审被告吴高权与被申诉人吴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月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8月25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7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和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