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抗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月琴、吴高勇与陈月琴、吴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月琴,吴高勇,吴高权,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60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陈月琴。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吴高勇。原审被告:吴高权。申诉人陈月琴、原审被告吴高权与被申诉人吴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月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8月25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7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和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