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郑瑞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郑瑞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76号原告上虞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村后龚。(组织机构代码:77437248-1)法定代表人周金钟,总经理。被告郑瑞钦,福建省人,住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首祉村前斗店40号。(身份证号:××0126196602102511)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瑞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