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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6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君达彩印厂与郑丽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君达彩印厂,郑丽君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66-1号原告义乌市君达彩印厂。。负责人吴盛达。委托代理人吴晓坚。被告郑丽君,马宅镇祥旺村栗园885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3-27018号商位经商。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君达彩印厂与被告郑丽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义乌市君达彩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郑丽君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君达彩印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丽君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3-27018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