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云兴与姚国方、邵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兴,姚国方,邵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618号原告周云兴,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夹塘公寓3幢4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田灵、陶冬生,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国方,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西湖新区塘田坊6幢301室。被告邵明珠,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西湖新区塘田坊6幢301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兴与被告姚国方、邵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兴撤回对被告邵明珠的起诉。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