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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云兴与姚国方、邵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兴,姚国方,邵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618号原告周云兴,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夹塘公寓3幢4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田灵、陶冬生,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国方,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西湖新区塘田坊6幢301室。被告邵明珠,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西湖新区塘田坊6幢301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兴与被告姚国方、邵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兴撤回对被告邵明珠的起诉。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