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与姜××、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姜××,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942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虞××、金××。被告姜××。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姜××、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09年11月10日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彭××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叶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