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5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柳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某某,深圳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柳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依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柳某某除业务提成外的其他上诉请求均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亦不具有不可分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柳某某上诉请求深圳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提成,柳某某应就货款已收回和业绩提成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其未能就此充分举证,原审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柳某某关于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柳某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柳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