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1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