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桂仙与王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仙,王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商初字第810号原告吴桂仙,农民,义县熟溪街道金村宝塔路175号。被告王德良,居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象龙小区2路4幢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仙与被告王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吴桂仙负担。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