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武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桂仙与王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仙,王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商初字第810号原告吴桂仙,农民,义县熟溪街道金村宝塔路175号。被告王德良,居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象龙小区2路4幢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仙与被告王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吴桂仙负担。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