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09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杭州普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伪造了一份杭州普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乔司监狱的供需合同,骗得所在公司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9930元的招商银行转帐支票,后通过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天英电脑商行的帐户套现并占为己有。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供需合同、入库单、出库单、转帐支票存根、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王某、胡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退清了赃款,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