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连辉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辉,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连辉,宿豫区皂河镇王营村三组8号。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学农,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辉与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辉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辉撤回对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连辉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叶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