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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莱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高英、王善兰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英,王善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高英。被执行人王善兰。高英与王善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的(2004)莱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英于200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8403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840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6)莱执字第3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立军审 判 员  高绪波代理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