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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628号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祝村133号。法定代表人:詹天云,总经理。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崇德路75号。法定代表人:楼培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8元,依法减半收取5469元,由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许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