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国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新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南段付24号-5301号。法定代表人姚振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有正,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强,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加利利快捷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有正、雷建普,被告韩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1月7日,被告韩国强与西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本市公园南路26街坊7层综合楼工程,范围为土建、安装、上下水电等,工程价款4663521元,后原告履行了其义务,工程总造价为477146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254188.6元,现要求被告偿付欠款。被告韩国强辩称,工程总价为427万元,这是经原告确认的,而被告已将427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原告,故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西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2004年11月7日,大地公司与被告韩国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地公司为被告承建西安市公园南路26街坊7层框架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5463平方米,工程总价4663521元,工程包括土建、安装、上下水电等,按月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具备交工条件时付至总价的85%,余额决算后除保��金外,一次付清。原告现场总代表人为苏均平,工期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止,共计300天。2007年9月2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05年12月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转账);2006年元月至2008年元月,原告经高有正之手收到工程款共计610500元;2008年8月和9月,原告经高规划之手收到工程款9万元;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原告经苏均平之手收到工程款1148000元。2008年9月5日,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高规划和苏均平与被告韩国强以综合楼结算表签名认定了工程总价款为427万元。2008年9月12日,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高有正和苏均平签名认定了该综合楼结帐表言明:工程总价为427元,甲方(被告)应付高有正661689.70元,应付苏均平809810.30元,高有正同意韩国强支付苏均平80万元,应扣回大地公司管理费,高有正、苏均平各半。2008年9月24日,原告由苏均平经手收到被告支付(转帐)的工程款80万元,同日,原告由高规划经手收到被告支付(转帐)的工程款621500元。至此,原告共计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427万元。此后,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工程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5万余元与其协商无果,遂于2009年8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7万元转帐凭证、收条、借条、工程结算表、结帐表、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高有正、苏均平和高规划系合伙承建讼争的综合楼、并挂靠于原告且向其交纳管理费的实际施工人,这一事实,有该三人收取被告的工程款凭证、承诺书、结算表、结帐表及合同书能够相互印证并充分证明。原、被告订立的工程合同系其自愿所为,且未悖法律,故合同成���且有效。现原告已承认其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427万元,而工程结算表和结帐表这二份关联证据亦证明了三名合伙人高有正、苏均平、高规划均认可讼争的综合楼工程总价为427万元,而被告韩国强已于工程最终决算的2008年9月12日之后的2008年9月25日向原告支付完了全部工程款427万元,且从工程决算至全额工程款支付完毕,被告承担的付款义务是在合理期间内的,故原告之请求有悖事实和法律,故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且有效。2、驳回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942元,由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