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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631号原告:何××。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晶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