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631号原告:何××。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晶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