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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通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斌、王繁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通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杨斌,王繁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西安通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春、薛燕,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繁根,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通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斌、王繁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通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通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全部退还。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铁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