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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3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章成义与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义,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304号原告:章成义。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54933。法定代表人:陈林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鹏、胡国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章成义诉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章成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