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年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刘年,男,汉族。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被告: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被告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5.50元,由原告刘年负担。审 判 长 刘 凡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石红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