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执异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子霞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承包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XX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霞,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异字第40号案外人XX,申请执行人黄子霞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路44号。法定代表人詹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子霞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承包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XX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XX于2009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XX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阮 宇审判员 孙 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