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易迂与袁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迂,袁继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00号原告:易迂。被告:袁继堂。原告易迂为与被告袁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继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迂诉称,2009年1月10日被告袁继堂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同年2月6日又以上述理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元。二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当时被告承诺在一周内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上述11,500元借款。被告袁继堂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2009年1月10日、2月6日被告袁继堂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于上述日期向原告借款3,000元和8,500元。被告袁继堂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本案有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1月10日、2月6日被告袁继堂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分别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和8,5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日期。现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未成,遂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袁继堂向原告易迂借款人民币11,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归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袁继堂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继堂应归还原告易迂借款人民币11,5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袁继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