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茅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五交化商场与十堰市社会福利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五交化商场,十堰市社会福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茅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五交化商场。被执行人十堰市社会福利厂。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1998)茅执字第31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社会福利厂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四堰居委会的第一、二、三、四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528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社会福利厂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四堰居委会的第一、二、三、四栋房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528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新祥审判员 徐照新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