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55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志茂与楼文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茂,楼文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40号原告孙志茂,农民,市苏溪镇高岭村9组。被告楼文华,农民,市大陈镇北金山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茂与被告楼文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贤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人民陪审员  骆贤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