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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利娟与丁永宽、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娟,丁永宽,黄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33号原告:蒋利娟,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齐贤镇群贤村山西334号,系绍兴县佳迪工艺厂业主。被告:丁永宽,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永联村俞家。被告:黄敏,,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永联村俞家。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利娟诉被告丁永宽、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永宽、黄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利娟撤回对被告丁永宽、黄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32元,由原告蒋利娟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