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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与孙永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龙油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58号原告: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住所地无锡市阳山镇安阳山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国,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富康,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林,黄湾镇闸口村潘家场47号,系海盐县县于城镇一品华鼎装饰材料厂业主。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与被告孙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货款8585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马金海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与不足部分等额价值的财产。如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