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民重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西安怡兰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西安怡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重字第65号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安生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女,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永乐路***号。负责人何伟,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宏才,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怡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6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权,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西安怡兰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长乐办事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民二终字第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上述判决,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688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负担8444元,退回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8443元。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卜慧 来自: